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出台。《意见》指出,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受疫情影响或可全部免责
《意见》明确,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其中,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严格依法适用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也符合公平原则,但过度适用,则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当用则用,不能滥用。
他用5个“要”解释了如何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适用;要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可抗力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要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具有可归责事由,比如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和变更条件,严格适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此外,《意见》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方面,还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明确了举证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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