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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货商矛盾坚冰难打破 曝光3大黑幕 
http://www.ccrea.com.cn   2007-7-25   信息时报 

 

    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南北供货商联合声讨某大型连锁卖场霸王条款一事又有新进展。针对多家供货商指责的扣点过高、拖欠货款的问题,目前,该连锁卖场已对2007年新一季采购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去年11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颁布实施了《零售商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效力,在供大于求的市场经济规律中,依旧无法撬动零售商的强势地位,零供关系矛盾的坚冰在近阶段仍难以打破。

    黑幕1 返点逐年增加合同暗藏陷阱

    事实上,供货商与卖场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有供货商告诉记者,他们也知道合同中暗藏的各种“陷阱”,但还是无奈地在威逼利诱下签下合同。

    供货商们指出,有些卖场不仅要求供货商必须达到保底销售额,而且返点扣利还逐年增加,“这无异于公开抢钱!”一位供货商向记者透露,如其中一家大型连锁卖场,返点扣利从2004年的18%增加到2006年的33%,今年更是达到37.2%;此外,每年五一的促销要扣掉10%,进卖场装潢设计也要扣6%,扣点累计高达53.2%,“我们正是被这些五花八门的霸王条款扣光了货款。”

    数据显示,近几年来中国零售上市公司其他业务利润占营业利润、净利润平均值分别超过90%和100%。其中,家乐福、好又多等龙头超市其他业务利润占公司营业利润和净利润比重均超过200%。也就是说,如果扣除来自于供应商的名目繁多的费用,其直接销售带来的主业业绩为负,而抵消这种损失的最好办法,就是“通吃供应商”。

    黑幕2 进场费变身选位费换汤不换药

    早在去年底,国家五部委便已针对零售商和供货商公平交易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没有用,现在超市各种费用还是照收!”供应广州几大超市的某休闲食品企业销售主管李先生满脸无奈地告诉记者,现在他们的产品新进几个超市,虽没有了“进场费”这一条款,但却增加了“选位费”或“服务费”。

    以某超市为例,他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品种进一家店的“选位费”要5000元,条码费是1500元,如果该超市在广州有5家分店,那么“选位费”和条码费总计要交3.25万元。此外,每年还要交过节费、店庆费、新店赞助费、宣传牌及促销用品制作费、刷卡手续费、进货折扣、退佣等20多种费用。

    据他统计,去年仅各家超市新店开业赞助费一项,就交纳了10多万元。“目前食品行业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下,但交纳各项费用占去20%左右,因此许多食品企业铤而走险,压缩生产和流通成本。”他认为,对于供货商来说,要在超市的高额扣点及交纳各种苛捐杂费后实现盈利,只能偷工减料或哄抬价格,而这种方式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黑幕3 无成本融资拖欠货款难对账

    除此以外,对账难、拖欠货款也是供货商们声讨卖场的重点。据华南橱柜大鳄韩丽宅配橱柜总经理胡文全称,一些连锁卖场规模很大,但对账体系却异常混乱,导致一年甚至两年之内都无法对账,“几千万元的流水账都没有人跟你对账,这是何等的风险?所以我们每每争取到对账的机会,都几乎要痛哭流涕。”

    业界人士把这种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进行“无成本融资”的盈利模式,称为“类金融生态”模式:零售商一方面与消费者进行现金交易,另一方面对供应商延期付款、滚动压批结算,这就使得其账面上长期存有大量浮存现金,并形成“规模扩张-带来账面浮存现金-再度规模扩张”这样一个资金体内循环体系。

    据一位供货商透露,家乐福便是善于向供应商“借鸡生蛋”的零售商之一,它与供应商签定的合同付款期最长为月结60天,以藉此吞吃供应商的流动资金,利用供应商的资金周转,从而相应地大大节约了自有流动资金的占用成本。而供应商也只得眼睁睁地看着自家“母鸡”生的“蛋”让人家给掏走,因为如果不按照这个游戏规则行事,厂家就不能进店。而对于各种指责,家乐福都统统以“国际惯例”一言以蔽之。

    尽管“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已初现雏形,但其信用监管的公信力,以及档案信息能否对零售商起到震慑和警醒的作用受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

    他山之石 深圳实施超市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日前,深圳市工商局和贸工局联合宣布,酝酿已久的《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公布实施,业内人士指出,它的推出将改变此前中小供应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被动状态,将商业行为中的“灰色地带”透明化、规范化,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据介绍,针对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费用等问题,并取消诸如进场费、通道费、赞助费、管理费等各种不合理收费,以及五花八门的变相收费、罚款等。

    对此,深圳零售商认为,以前虽然对零售商的霸王条款不满,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现在由政府推出示范文本,今后供应商就有权对进场费说“不”了。

    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内容

    ●约定了主要的收费项目,商品标准条形码代编码服务费、商品促销服务费、商品代销费等

    ●取消诸如进场费、通道费、赞助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收费及五花八门变相收费、罚款等

    ●零售商不得在合同中限定供应商的商品价格

    ●零售商与供应商双方约定促销收费问题、商品损耗责任,以及明确拖欠货款违约责任、引入反商业贿赂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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