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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缩水10年购买“商住两用”要当心 
http://www.ccrea.com.cn   2007-6-13   扬子晚报 

 

    600多名业主在江宁买了商住两用房“苹果都市”,办证时才发现土地使用期限从合同上约定的50年“缩水”成40年!21名业主聘请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利,将开发商南京莱茵达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给予每人1万~3万元的赔偿。可是,昨天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业主才刚刚得知南京国土部门2005年出台了一条大多数市民不知道的“新”政策:“综合用地”可以按照开发后的“实际用途”来核定年限。也就是说,“苹果都市”在开发以后,实际用途是“商业用地”,最高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

    这个“陷阱”令业主大跌眼镜,不过律师许利指出,开发商明知内情,仍在购房合同上明确写出“50年”,存在欺诈嫌疑。此案没有当庭判决,律师提醒广大购房市民,南京在2005年开始严格限制“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这就意味着目前以“商住两用房”名义出售的诸多楼盘,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可能因“实际用途”而变成40年!购买“商住两用房”时,一定要在合同上注明“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10年

    三个月前,江宁区商住两用房楼盘“苹果都市”的业主验房时,发现商品房买卖契约上的“使用权期限50年”无端变成了40年。业主们找到开发商南京莱茵达置业公司询问。对于“失踪”的10年,开发商理直气壮地告诉业主:法定的“商业用地”最高年限只有40年。

    这就让业主们更郁闷了:明明是“商住两用房”!如今怎么变成“商业用房”?而且,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还白纸黑字地写明“使用权50年”。开发商解释说,当时拿到的土地是“综合用地”,既可以开发成商业用地,也可以开发成商住两用地。但是现在,“苹果都市”已经开发成了“商业用地”,法定年限就是40年。

    开发商希望“不要开庭”

    本来,业主们还寄希望于《物权法》对于使用年限“自动续期”的规定,可是律师告诉他们,该规定只适用于“住宅用地”并非“商业用地”。百般无奈的业主们聘请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利,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发商主动要求调解,“不要开庭了,我们愿意帮业主去办理50年的土地证”。律师许利追问,“什么时候能办好”,开发商说“30天以内”。但对于律师“出具书面承诺”的要求,开发商予以拒绝。许利认为,仅凭法庭的笔录不能约束开发商,他坚持开庭审理此案。

    “新”政策险些成为“陷阱”

    在法官进行质证时,开发商突然拿出一份南京国土部门的文件,其中有一项大多数市民不知道的“新”政策:从2005年5月17日开始,“综合用地”可以按照“实际用途”来核定年限。据悉,“苹果都市”现在的实际用途是“商业用地”,于是开发商据此认为“我们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律师许利发现一个重大漏洞:文件是2005年5月出台的,而购房合同是2005年8月签的!开发商明知楼盘是“商业用地”,仍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继续售房,甚至在合同上明确标明“50年”,属于欺诈。

    购买“商住两用”要当心

    由于此案牵出了这个大多数市民不知道的“新”政策,律师提醒广大购房市民:目前以“商住两用房”名义出售的诸多楼盘,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可能只有40年!

    许利认为,如果发生此类案件,应当按照“5成”的索赔金额来计算,即“土地使用权年限”应当占购房款的5成。比如此案中,土地年限少了1/5,开发商就应当赔偿业主购房款总额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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